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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广东省的分支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除外)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安全许可证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由省建设厅分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纪委驻省建设厅工作组领导、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基建处、城乡建设处、监察室等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及若干专家组成。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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