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集团简介 |企业资质 |业绩工程 |闪光足迹 |科技前沿 |企业文化 |法律法规 |企业邮箱
当前位置>>建筑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
安全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返回首页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粤ICP备05089797号)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 电子邮箱:gd6j@gdcic.net
电话:0757-82285149(业务) 0757-82227066(传真) 0757-82220014(网站) 邮政编码:5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