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集团简介 |企业资质 |业绩工程 |闪光足迹 |科技前沿 |企业文化 |法律法规 |企业邮箱
当前位置>>建筑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
安全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返回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 2 3 4 5 6 7 8
 
 

版权所有: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粤ICP备05089797号)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 电子邮箱:gd6j@gdcic.net
电话:0757-82285149(业务) 0757-82227066(传真) 0757-82220014(网站) 邮政编码:528000